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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法修改的思路、原則和主要內容

   日期:2015-07-06     來源:聚農網    作者:jn720_zx    瀏覽:594    評論:0    
 
  9.完善種業發展扶持保護制度
 
  修訂草案將國務院有關扶持種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新增了“扶持政策”一章,主要包括財稅、信貸、保險、良種繁育基地建設等方面。對品種選育、生產、示范推廣、種質資源保護、種子儲備以及制種大縣給予扶持;將先進適用的制采種機械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范圍;引導社會資金進入種業;國家加強種業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對優勢種子繁育基地內的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實行永久保護;優勢種子繁育基地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所在省級政府確定;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種子生產經營和收儲提供信貸支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保費補貼措施,支持發展種業生產保險;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與種子企業開展人才合作,鼓勵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員到企業從事商業化育種,鼓勵育種科研人才創新創業;鼓勵和支持發展種業高新技術示范園區建設。
 
  上述規定中,有些已經在實施,但沒有系統化、長期化,有些規定的層次較低。這次修改,較好地處理了這個問題。
 
  10.完善法律責任
 
  結合上述制度設計,種子法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責任,林林總總涉及30多處。一是增加了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植物新品種申請權和植物新品種權權屬糾紛救濟途徑的3項規定。二是增加了對19種種子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種侵權行為、假冒植物新品種權行為、以欺騙、賄賂或其他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行為、轉讓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行為、將從境外引進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在國內銷售行為、違反規定進出口種子行為、經營種子沒有使用說明的行為、偽造測試數據行為、未按規定建立種子生產經營檔案行為、侵占破壞種質資源行為、未經審核批準與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開展研究利用種質資源行為、經營推廣應當登記未登記種子行為、經營推廣已公告退出種子行為、私自交易由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育種成果行為、未根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行為、種子生產經營者拒絕、阻撓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行為、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行為、品種測試或試驗數據造假行為、從事種子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當事人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等。三是加大了對10種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假、劣種子,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定,將為境外制種的種子或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在國內銷售,違反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規定,私自采集或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經營推廣應當審定未審定種子,強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和劣質母樹上采種,違法收購林木種子等。四是提高法律的震懾力,規定上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以上十個方面的內容,修訂草案還明確了省級政府的種子儲備責任,將煙草種、中藥材種管理納入了法律規范范圍等。
 
  種子法修改從調研到完成起草工作,歷時五年多時間。目前草案對十項制度的完善,是取得了最大公約數,這與各方面立足我國種業長遠發展、摒棄部門利益、積極參與和推動是分不開的,期待種子法修訂草案順利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成為建立我國現代種業制度的新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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