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植物新品種保護
我國1997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并加入了《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78年文本),但面臨著法律效力低、與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發展趨勢的銜接不夠緊密等問題。作為行政法規,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難以對侵害新品種權的民事責任作出規定,對品種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有限。在制度安排上,對新培育的植物新品種未區分原始品種和實質性派生品種,對實質性派生品種的權利實現沒有任何約束性規定,導致一些育種者對授權品種的親本連續采取誘變、突變、回交等方式選育品種,只有細微性狀改良的品種便可堂而皇之作為新品種使用,形成對原始品種權人權益的侵害。
(三)種業集中度
我國種業市場還屬于發展的初級階段,種子企業進入市場只有十多年時間,雖然數量不少,但大多沒有完成原始資本積累,生產經營規模普遍偏小。我國“育繁推一體化”前10強種子企業占種子國內貿易額的13%;世界前10強種子企業占世界種子貿易額的35%,美國前20強種子企業占本國國內貿易額的70%。我國銷售額前50強的種子企業,每年的研發投入約10多億元,占銷售額的4%左右;國際跨國種業集團每年的研發投入占銷售額的8%至15%,有的甚至高達20%,美國種業巨頭孟山都公司資產近180億美元,每年的研發投入在10億美元以上。
(四)種子市場監管
種子市場放開以來,種子生產經營主體數量劇增,分子育種等新技術的應用,種子侵權行為呈高科技化趨勢,違法手段隱蔽性高。種子執法力量薄弱,市場監管技術和手段落后,直接影響執法效果。在種子案件查處中,工商、公安、質檢、農業綜合執法和種子管理部門交叉、缺位、越位、錯位并存,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輕,威懾力不夠,違法成本低。
(五)外資進入
國外種子企業通過并購國內種子企業、獨資或合資開展種子經營,獨資、合資設立研發機構或通過品種授權使用等方式進入我國種業領域,近年來呈加速趨勢,并且由園藝作物向糧食作物拓展,由生產經營向科研育種延伸。國外種子企業憑借其雄厚的資金實力、強大的創新能力和靈活的營銷模式,在與國內種子科研、經營競爭中明顯占據優勢。
面對外資在種業領域強勢進入的勢頭,需要辯證地看待。一方面,在利用國外先進育種理念和技術、改變我國傳統育種和種植模式方面,我們可以取人之長。另一方面,對其帶來的擠壓國內種業市場空間、抬高生產成本、抑制國內科研創新以及造成種質資源流失等問題,不可熟視無睹。總體看,我國農業領域利用外資的份額很小,大約占國家全部利用外資的3%左右(不足400億美元)。以主動姿態擴大農業的對外開放,積極吸引外資投資農業,仍是我們的主基調。但對于種業這個國家戰略性、基礎性核心產業,應把握好利用外資的度,引進和開放,都應有利于我們掌握核心育種技術,有利于保護國內種業安全。
三、種子法修改的思路、原則和主要內容
(一)修改的思路
建立現代種業制度是推進農業現代化,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增加農民收入,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戰略舉措。很難想象,在一個落后的種業管理制度環境里,會催生出現代種業的發展壯大。
十一屆全國人大以來,全國人大代表有780人次提出修改種子法和制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法的議案25件。2011年以來,國務院先后出臺了《關于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意見》、《全國現代農業發展規劃(2011-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意見》,提出了新時期種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和保障措施。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對種業發展都有明確指示,中共中央、國務院2015年又發出了《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都為修改種子法指明了方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將修改種子法列入立法規劃,加快修改水到渠成。
種子法修改的思路是: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發展現代種業和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的要求,立足于種業國家戰略性、基礎性核心產業地位,構建以產業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結合、“育繁推一體”的現代種業法律制度,著力提升種業自主創新能力、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市場競爭能力、供種保障能力和市場監管能力,保障種業產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