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與澳門政府海事及水務局日前簽署了《關于澳門籍流動漁船的檢驗工作合作協定》(下稱《合作協定》),澳門漁船由內地相關機構負責檢驗,可同時獲得內地及澳門兩地承認,減少漁民因漁船重復檢驗而增加的成本,使漁船安全檢驗更為便捷高效。
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局長李昌健指出,內地和澳門長期以來從多方面積極開展合作,已逐步建立起互利便民的漁船檢驗合作機制,期望未來雙方保持溝通并加強合作,共謀漁業的可持續發展。
澳門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表示,澳門漁船的建造、出海、捕撈、補給、修理等大部分都在內地管轄海域和港口進行作業,合作協定的簽署能實現資源互補,共享發展機遇,亦是內地及澳門在合作維護漁民及漁船海上安全作業方面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根據合作協定,澳門籍流動漁船在內地可通過經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許可的地方漁業船舶檢驗機構,開展漁船建造、改建或保養所需的檢驗,該檢驗同時獲內地及澳門兩地認可;漁檢機構將以澳門海事及水務局漁船檢驗方面的法規、指南或標準,及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頒布的漁業船舶檢驗標準作為檢驗依據,若雙方同一檢驗項目標準不一致,則以較高的標準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