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對三農問題的重視和現代農業的發展,農業機械的發展和普及相當迅速,越來越多的企業投身到農業機械的生產行列中,全國幾千家農機生產企業,每年要生產眾多農機具,而這些生產出的農機產品中質量良莠不齊,需要用法律手段加以嚴格規定以保護廣大農民的權益。據中國消費者協會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站反映,近年來農機產品質量問題多數為農機產品“三包”問題。所以國家出臺了《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農機三包規定),主要解決農民購買的農機產品若存在質量問題如何處理,以及界定法律責任的問題。
“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不少于一年。“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承擔三包業務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無維修配件待修的時間。《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正文共有30條,制定《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目的:一是為了切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二是為了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的三包責任和義務,完善產品質量民事責任制度;三是為了加強國家對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履行三包義務和承擔責任的監督管理。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農民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銷售者應當按照農民的要求負責換貨或者修理。
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運輸車以外的產品,換貨后15日內發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農民可以要求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農民免費退貨。
“三包”有效期內產品發生故障,修理者應自送修之日起40天內排除故障并保證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產品損壞的,修理者負責為農民賠償產品本身的損失,費用由修理者承擔;自送修之日起超過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在修理狀況中如實記載;銷售者應當憑此據免費為農民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修理者追償。
“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或者因換貨后仍達不到標準規定的性能要求及明示的性能要求,農民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免費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