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魚該如何界定?捕撈上來的幼魚該如何處理?違反幼魚保護法又該如何處置?1月9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浙江漁場修復振興暨“一打三整治”協調小組辦公室在杭州召開會議,宣傳貫徹《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海洋幼魚資源保護促進浙江漁場修復振興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據介紹,以地方人大專項決定形式為海洋漁業資源保護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在浙江省尚屬首次,在全國也是首例。
加大海洋漁業資源特別是幼魚資源的保護,是當前修復振興浙江漁場的緊迫任務。近年來,各地伏季休漁期間非法捕撈、銷售海洋漁業資源重點保護品種幼魚的問題十分突出,“筷子帶魚”“紐扣鯧魚”等十分常見。據統計,在浙江省2015年的345萬噸國內捕撈總產量中,約有100萬噸是經濟魚類幼魚和各類海產動物的幼體,對漁業資源造成了嚴重破壞。
根據浙江省漁場修復振興工作推進實際,《決定》確定帶魚、大黃魚、小黃魚、銀鯧、鮐魚、三疣梭子蟹等6種為重點保護品種。針對省級地方標準過高,現階段還難以落實的實際,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授權漁業部門制定一定時期內的最小可捕過渡性規格,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漁船帶回的保護品種幼魚總量不得超過本航次裝載漁獲物重量的20%(其中燈光圍敷網作業帶魚幼魚比例不得超過5%),有序推進浙江省海洋幼魚資源保護工作。同時,禁止在農貿市場、超市、臨時攤點等各類市場和飯店、大排檔等餐飲場所銷售未達到當年最小可捕規格的保護品種幼魚,從源頭減少對海洋幼魚資源的破壞。
為切斷休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產業鏈,《決定》規定在伏季休漁的一定時期內,禁止銷售帶魚、大黃魚、小黃魚、銀鯧、鮐魚、三疣梭子蟹、龍頭魚、蝦蛄等8種常見海洋捕撈冰鮮或活體水產品。各級相關部門要督促捕撈漁民嚴格遵守海洋伏季休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