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名男子,在路邊見到一處養蜂場,竟打起盜竊蜜蜂的主意。在成功盜得一箱蜜蜂回家后,男子將蜜蜂養在陽臺上,后再次前往盜取,沒想到這次被抓個正著。由于在抓捕現場,男子與蜜蜂主人廝打導致主人甘某受傷,“盜蜜賊”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盜竊蜜蜂被抓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霍某行至珠海市香洲區遠大美域對面的一處養蜂場,盜竊了甘某養殖的一箱蜜蜂,并放置其位于香洲區唐淇路4001號28棟302房的家中陽臺養殖。
2016年1月7日2時許,霍某再次行至上述養蜂場,準備盜竊被害人甘某養殖的一箱蜜蜂時,被甘某發現并欲將其抓捕,霍某為抗拒抓捕,用手勒住甘某的脖子,并在地上相互扭打,造成甘某身體多處擦傷(經鑒定,甘某身體所受損傷為輕微傷)。后霍某被趕到現場的民警當場抓獲,民警從霍某的住處查獲蜜蜂一箱,并已發還被害人甘某。
案發后,霍某賠償了甘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元,并取得其諒解。
獲刑九個月
對于自己的行為,霍某辯護人辯護稱,霍某系犯罪未遂,且犯罪情節較輕,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還賠償了甘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希望法院對霍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對于該案,香洲區法院認為,霍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霍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霍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霍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霍某賠償被害人甘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
但是霍某實施盜竊行為時,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不宜對其適用緩刑,辯護人提出的建議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法院依法不予采納,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有證據支持,本院均依法予以采納。
根據霍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一審判處霍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