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治療和預防動物疫病時,使用假劣獸藥,不但起不到應有的治療和預防作用,還會延誤病情,引起患病動物病情加重或死亡,造成經濟損失。因此,養殖戶必須掌握一些識別假劣獸藥的基本常識。
目前,假獸藥包括以非獸藥冒充獸藥的;獸藥所含成分的種類、名稱與國家標準、專業標準不符合的;未取得批準文號的;農業部明文規定禁止使用的獸藥。
劣質獸藥包括獸藥的成分含量與國家標準、專業標準不符合的;超過有效期的;因變質、污染不能藥用的,以及其他與獸藥標準規定不符合,但不屬于假獸藥的。
根據上述原則,在購買和使用獸藥時要注意,凡有以下情況的獸藥不要購買和使用:
獸藥產品無生產批準文號的;成件的獸藥產品無產品質量合格證的;獸藥包裝沒有標簽的;獸藥標簽上未注明商標、獸藥名稱、規模、企業名稱、產品批號的;獸藥的標簽未注明主要成分、含量、作用、用途、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的;有有效期而未注明有效期的獸藥。
另外,所購買的獸藥雖沒有以上情況,但按照說明用藥后,沒有效果的,可提取樣品到市獸藥監察所進行檢驗,如屬不合格產品,可憑檢驗報告追償損失。
養殖者應該向銷售獸藥人員索要農業部核發的獸藥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獸藥生產企業的獸藥GMP證書復印件、農業部核發的獸藥產品批準文號審批復印件和企業按要求向農業部備案的獸藥產品說明書及標簽復印件等獸藥產品的相關材料,具有這些證明材料的就不會是假劣獸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