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4日,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下發第1745號公告,出臺了百草枯水劑在我國的禁用時間表等一系列措施。
2015年7月28日,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第八屆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第十七次全體會議紀要》的通知:“將百草枯毒性級別修訂為劇毒”“不再受理、批準百草枯的登記申請(包括續展登記申請),適時撤銷現有百草枯產品的農藥登記”并要求請參照執行。
2016年5月9日,《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征求2,4-滴丁酯等農藥禁限用措施意見的函》中,擬將百草枯毒性變更為“劇毒”,不再受理、批準百草枯田間試驗、登記申請,除母藥生產企業的百草枯產品出口境外使用登記外,不再受理、批準續展登記申請。
我們認為這是不科學的,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我們希望農業部等部門能夠對百草枯啟動再評價程序,科學評估其風險性。然后再做出必要的管理措施。
國際上對安全風險的農藥產品進行風險評估已成慣例:2007年歐盟以環境和安全原因禁用百草枯,2016年4月加拿大有害生物管理局(PMRA)對百草枯進行特殊風險評估,在實施多種風險緩解措施的前提下,保留百草枯登記;2015年3月,WHO發布的一項稱孟山都農達除草劑中所含草甘膦成分“可能致癌”的決議,引起全球熱議和恐慌,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和歐盟成員國對草甘膦重新評估,2016年5月,FAO和WHO在重新評估的基礎上得出結論稱,草甘膦不大可能致癌。
我們經常在說與國際接軌,筆者認為在百草枯風險評估這件事上與國際接軌,就是本著科學務實的態度,用科學的方法和程序,公正透明的進行再評價,科學技術問題就讓專家去做,讓科研數據說話,讓行政領導和利益攸關方遠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