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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新規6月施行

   日期:2016-05-05     來源:聚農網    作者:jn720.com    瀏覽:5766    評論:0    

國家林業局局長張建龍日前簽發第40號國家林業局令,公布《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辦法》已經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6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要求,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核發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并根據具體的情形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辦法》規定,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從事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區、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情況的許可證由申請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需具備生產經營場所、相應設施設備以及專業的技術人員等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者由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監督檢查生產經營者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立卷、歸檔,實行動態監督管理,主要對生產經營活動、檔案制度執行以及林木種子質量等情況展開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將申請材料、審核、核發材料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等建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檔案。省(區、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于每年三月底前將上一年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情況上報國家林業局。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申請表的格式由國家林業局制定。此前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自6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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