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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法》如何完善法律責任?(新《種子法》問答)

   日期:2016-02-23     來源:聚農網    作者:jn720_zx    瀏覽:12374    評論:0    
  解答人:全國人大農委種子法修改工作小組成員 尤小龍
 
  科學、準確地界定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是新種子法的一個重要內容。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種子行業的壯大,原種子法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實踐的需要,有的處罰方式過輕,有的處罰額度過低,有的處罰梯度不夠,有的處罰依據不科學,使得有些違法人員存在僥幸心理,敢于以身試法,沒有對違法人員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
 
  具體來講,新修訂的種子法從五個方面完善了法律責任:
 
  一是明確有關民事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包括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私自交易育種成果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強迫種子使用者違背自己意愿購買、使用種子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種子企業有造假行為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都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明確有關民事法律糾紛的救濟途徑。包括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可以請求調解或者提起訴訟,植物新品種申請權糾紛和植物新品種權權屬糾紛可以提起訴訟。
 
  三是新增有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包括: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和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假冒授權品種的行為,違反品種撤銷制度的行為,違反種子廣告管理制度的行為,自行開展審定試驗的種子企業造假的行為,拒絕、阻撓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行為等。
 
  四是加大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包括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職的行為,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行為,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的行為,違反品種審定制度的行為,違反品種登記制度的行為,違反種子進出口管理制度的行為,違反有關包裝、使用說明、標簽、生產經營檔案、備案管理制度的行為,違反種質資源保護管理制度的行為,違法采種、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行為,未按計劃使用林木良種的行為,違法開展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行為等。
 
  五是明確刑事責任。違反種子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與刑法相銜接的規定,提高了法律的震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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