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現有通過獸藥GSP驗收的合法獸藥經營企業3100多家,多數處于萎縮的狀態,在當前法規要求越來越嚴,養殖場自采藥比例越來越大的形勢下,獸藥經營企業的出路在哪里,我和大家作一個交流。
我省現有通過獸藥GSP驗收的合法獸藥經營企業3100多家,多數處于萎縮的狀態,在當前法規要求越來越嚴,養殖場自采藥比例越來越大的形勢下,獸藥經營企業的出路在哪里,我和大家作一個交流。
一、獸藥經營企業的法定義務及責任
從事獸藥經營活動,必須了解法規規定,依法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獸藥管理條例》共70多條,其中20多條與獸藥經營有關,主要是明確了獸藥經營企業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一)從事獸藥經營必須經過許可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的規定,經營獸藥必須事先獲得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許可。
1.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以及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縣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向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現在可以先辦營業執照,后辦經營許可證)
2.獸藥經營企業,應當遵守農業部制定的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獸藥經營企業是否符合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獸藥GSP驗收是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從事疫苗經營的,由省畜牧獸醫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驗收并發證。從事其他獸藥經營的,由設區市獸醫部門組織驗收,由縣級獸醫部門頒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3.獸藥經營企業變更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的,應當重新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換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需要重新進行獸藥GSP現場驗收);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再進行獸藥GSP現場驗收)。
4.獸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獸藥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到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經營企業提前半年申請換證,可以在舊證過期前拿到新證,從而不影響正常經營活動。)
5.獸藥經營企業停止經營超過6個月或者關閉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其交回獸藥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或者注銷其工商登記。
禁止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經營許可證。
(二)獸藥經營企業的法定義務
《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四十九條、五十條規定了獸藥經營企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1.購進獸藥時,應當將獸藥產品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目的在于保證進貨質量)。
2.應當向購買者說明獸藥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銷售獸用處方藥的,應當遵守獸用處方藥管理辦法。銷售獸用中藥材的,應當注明產地(指導購買者按說明書科學用藥)。
3.應當建立購銷記錄,載明獸藥的商品名稱、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單位、購銷數量、購銷日期和農業部規定的其他事項(以便獸藥抽檢不合格時,可以及時召回;用戶發生畜禽死亡時,向生產廠家追溯)。
4.應當建立獸藥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經營獸藥的質量(按獸藥標簽、說明書規定的條件存放,防止藥物變質失效。夏天有空調、排風扇、冬天有暖氣、貨下有墊板、門口有擋鼠板、滅蚊蠅燈)。
獸藥入庫、出庫,應當執行檢查驗收制度,并有準確記錄。
5.國家實行獸藥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獸藥經營企業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獸藥不良反應是指合格獸藥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意外的有害反應。包括獸藥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應以及過敏反應等。及時報告獸藥不良反應,以便國家修訂獸藥標準,廢止不良反應嚴重的獸藥)。
6.禁止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和假、劣獸藥。禁止將獸用原料藥拆零銷售或者銷售給獸藥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禁止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農業部規定實行處方藥管理的獸藥(目的在于保證療效,降低獸藥殘留,保證用藥安全和畜產品質量)。
(三)獸藥經營企業的法律責任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合法經營,違反《獸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將被依法追究有關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四條、六十五條、六十七條規定,是獸藥經營者不可觸碰的紅線。
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經營活動。
根據農業部2071號公告的規定,獸藥經營者未審核并保存獸藥批準文件材料,經營假獸藥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情節嚴重的”規定處理,按上限罰款,并吊銷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經營活動。
2.提供虛假的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的,吊銷獸藥經營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經營活動。
3.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經營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獸藥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獸藥經營活動,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經營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獸醫部門檢查時發現企業違犯獸藥GSP的,要下達書面整改通知書并限期整改。屆時不改或改后重犯的依法從重處罰)。
5.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獸藥行政管理部門及執法監督機構查封的獸藥,獸藥經營企業不得私自啟封)。
6.獸藥經營企業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7.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獸用處方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獸藥經營企業把原料藥銷售給獸藥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拆零銷售原料藥的,責令其立即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經營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農業部2071號公告的規定,獸藥經營者將原料藥銷售給養殖場(戶)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情節嚴重的”規定處理,沒收違法所得,按上限罰款,并吊銷獸藥經營許可證。
二、獸藥GSP的關鍵及實質
2010年1月15日,農業部3號令發布了《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簡稱“獸藥GSP”),自當年3月1日起實施。同年7月7日,河北省農業廳制發了《河北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農業部規定了2年的過渡期,即從2012年3月1日起強制全面實施獸藥GSP.也就是自2012年3月1日起,原有獸藥經營企業沒有達到獸藥GSP標準的全部關停,以后新上的獸藥經營企業,必須首先通過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獸藥GSP檢查驗收,然后才能獲獸藥經營許可證,合法從事獸藥經營活動。
獸藥GSP的實質就是:在獸藥流通過程中,針對獸藥采購、儲存、銷售等環節,制定防止質量事故發生、保障獸藥符合質量標準的一整套管理標準和規程。核心是通過嚴格的管理制度,約束獸藥經營企業的行為,對獸藥經營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防止質量事故發生,保證向用戶提供合格獸藥。落實獸藥GSP,關鍵要正確理解并落實好三個三。
(一)貫徹好獸藥GSP三要素
1.硬件條件。《獸藥GSP》第三條規定: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倉庫,其面積應當符合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經營場所和倉庫應當布局合理,相對獨立。
經營場所的面積、設施和設備應當與經營的獸藥品種、經營規模相適應。獸藥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域、動物診療區域應當分別獨立設置,避免交叉污染。
《河北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四條對此進行了細化: 獸藥經營企業應設置相對獨立的辦公區、營業區和倉儲區。營業場所和倉庫應當整潔、明亮并保持良好通風、干燥,其面積應當與經營獸藥的品種、經營規模相適應,并符合以下條件:(一)營業場所使用面積不少于25平方米。倉貯區使用面積不少于35平方米。(二)從事連鎖經營的獸藥經營企業,其營業場所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總部的倉貯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三)主要從事批發業務的獸藥經營企業,其營業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倉貯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
《獸藥GSP》第五條規定: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具有與經營的獸藥品種、經營規模適應并能夠保證獸藥質量的常溫庫、陰涼庫(柜)、冷庫(柜)等倉庫和相關設施、設備(有些口服液、水針劑需要陰涼保存,有些疫苗需冷藏。因保管不當導致獸藥失效引發畜禽死亡,經營企業要負責,所以經營單位要做好溫濕度記錄,以證明儲存環節沒問題)。
倉庫面積和相關設施、設備應當滿足合格獸藥區、不合格獸藥區、待驗獸藥區、退貨獸藥區等不同區域劃分和不同獸藥品種分區、分類保管、儲存的要求。
變更倉庫位置,增加、減少倉庫數量、面積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備案。
《獸藥GSP》第八條要求,獸藥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和倉庫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一)與經營獸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二)避光、通風、照明的設施、設備;(三)與儲存獸藥相適應的控制溫度、濕度的設施、設備;(四)防塵、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蟲、防鼠、防鳥的設施、設備;(五)進行衛生清潔的設施、設備等。
《河北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七條對此進行了細化:獸藥經營企業的倉庫應與營業場所隔離,其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規定條件:(一)根據所經營獸藥的儲存要求,應當設置不同溫、濕度條件的倉庫。其中冷凍庫的溫度應低于-18℃,冷藏庫溫度為2-10℃,陰涼庫溫度為4-20℃。除冷凍庫外,各庫房相對濕度應不超過75%.(二)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應當根據經營品種、規模的需要除設置冷凍、冷藏庫外,還應設置必要的冰柜、冰箱、保溫盒、冷藏運輸車、發電機或雙電源等設施設備。(三)經營固體氯制劑消毒劑的獸藥經營企業,應當設置獨立的固體消毒劑專庫,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保持良好的通風和干燥,相對濕度不得超過60%.
軟件條件。《獸藥GSP》第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對質量管理文件、相關記錄、質量管理檔案的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
①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質量管理文件。質量管理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企業質量管理目標;(二)企業組織機構、崗位和人員職責;(三)對供貨單位和所購獸藥的質量評估制度;(四)獸藥采購、驗收、入庫、陳列、儲存、運輸、銷售、出庫等環節的管理制度;(五)環境衛生的管理制度;(六)獸藥不良反應報告制度;(七)不合格獸藥和退貨獸藥的管理制度;(八)質量事故、質量查詢和質量投訴的管理制度;(九)企業記錄、檔案和憑證的管理制度;(十)質量管理培訓、考核制度。
②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下列記錄:(一)人員培訓、考核記錄;(二)控制溫度、濕度的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清潔、運行狀態記錄;(三)獸藥質量評估記錄;(四)獸藥采購、驗收、入庫、儲存、銷售、出庫等記錄;(五)獸藥清查記錄;(六)獸藥質量投訴、質量糾紛、質量事故、不良反應等記錄;(七)不合格獸藥和退貨獸藥的處理記錄;(八)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情況記錄。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清晰,不得隨意涂改、偽造和變造。確需修改的,應當簽名、注明日期,原數據應當清晰可辨。
③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獸藥質量管理檔案,設置檔案管理室或者檔案柜,并由專人負責。質量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一)人員檔案、培訓檔案、設備設施檔案、供應商質量評估檔案、產品質量檔案;(二)開具的處方、進貨及銷售憑證;(三)購銷記錄及本規范規定的其他記錄。質量管理檔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購銷等記錄和憑證應當保存至產品有效期后一年。
機構人員。根據《獸藥GSP》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的規定,獸藥經營企業在人員機構方面應達到以下條件:
①獸藥經營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熟悉獸藥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具備相應獸藥專業知識。
②獸藥經營企業應當配備與經營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人員。有條件的,可以建立質量管理機構。
《河北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八條細化了相關要求:獸藥經營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規模、經營產品類別和管理需要設置質量管理機構,其具體職責是:(一)貫徹執行《獸藥管理條例》等獸藥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二)起草本單位獸藥質量管理制度,并監督指導制度的貫徹落實。(三)負責對供貨單位和計劃購進獸藥產品質量的審核。(四)負責建立企業所經營獸藥的質量檔案。(五)負責獸藥質量的查詢、獸藥質量事故或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及報告。(六)負責獸藥的驗收,監督、指導獸藥儲存、運輸中的質量工作。(七)負責不合格獸藥的審核及處理過程的監督。(八)負責對員工獸藥質量管理的教育和培訓。
企業如果因經營規模較小而未能設置質量管理機構的,應當設置主管質量的負責人,并履行質量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
獸藥連鎖經營企業總部、主要從事批發業務的企業和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必須建立質量管理機構,質量管理機構人數不得少于2人。
③獸藥經營企業主管質量的負責人和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獸藥專業知識,且其專業學歷或技術職稱應當符合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獸藥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河北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九條細化了相關要求:獸藥經營企業主管質量的負責人和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有相關獸藥專業知識,三年以上獸藥質量工作經驗,其專業學歷或技術職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縣級以上(含縣級)城區設立的獸藥經營企業及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其主管質量的負責人或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二)在鄉鎮以下(含鄉鎮)設立的獸藥經營企業,其主管質量的負責人或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
獸藥質量管理人員不得在本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兼職。
主管質量的負責人、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備案。
④從事獸藥采購、保管、銷售、技術服務等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并具有相應獸藥、獸醫等專業知識,熟悉獸藥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二)抓好獸藥GSP管理的三個關鍵環節。
1.進貨。《獸藥GSP》第十八條要求:獸藥經營企業應當采購合法獸藥產品。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對供貨單位的資質、質量保證能力、質量信譽和產品批準證明文件進行審核,并與供貨單位簽訂采購合同(簽訂采購合同前,要索取并審查獸藥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獸藥GMP證書、產品批準文號證明、銷售人員委托書,從批發單位進貨的,除了批發單位經營許可證、獸藥GSP證書外,還要索取生產企業的相關證明。獸藥經營企業落實好了該項規定,一旦經營的獸藥抽檢不合格,或者導致畜禽不正常死亡等醫療事故,由獸藥生產企業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規定:獸藥經營企業購進獸藥時,應當依照國家獸藥管理規定、獸藥標準和合同約定,對每批獸藥的包裝、標簽、說明書、質量合格證等內容進行檢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購進。必要時,應當對購進獸藥進行檢驗或者委托獸藥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報告應當與產品質量檔案一起保存。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保存采購獸藥的有效憑證,建立真實、完整的采購記錄,做到有效憑證、賬、貨相符。采購記錄應當載明獸藥的通用名稱、商品名稱、批準文號、批號、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單位、供貨單位、購入數量、購入日期、經手人或者負責入等內容(該項規定,目的在于發生獸藥質量問題,獸藥經營企業可以憑借有效的證據,向獸藥生產企業追究相關責任)。
2.貯存。根據《獸藥GSP》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陳列、儲存獸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品種、類別、用途以及溫度、濕度等儲存要求,分類、分區或者專庫存放;(二)按照獸藥外包裝圖示標志的要求搬運和存放;(三)與倉庫地面、墻、頂等之間保持一定間距;《河北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十八條提出了具體要求:獸藥堆垛應當留有一定距離。獸藥與墻、屋頂的間距不小于20厘米,與地面間距不小于10厘米(便于通風防潮,也可防止拿錯藥)(四)內用獸藥與外用獸藥分開存放,獸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開存放;易串味獸藥、危險藥品等特殊獸藥與其他獸藥分庫存放;(五)待驗獸藥、合格獸藥、不合格獸藥、退貨獸藥分區存放;(六)同一企業的同一批號的產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獸藥應當具有明顯的識別標識。標識應當放置準確、字跡清楚。不合格獸藥以紅色字體標識;待驗和退貨獸藥以黃色字體標識;合格獸藥以綠色字體標識。
《河北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要求:應做好庫房溫度、濕度的監測和管理,每天應當定時進行溫度、濕度記錄。庫房溫度、濕度超出規定范圍后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做好記錄(確保按規定條件保存獸藥。一旦獸藥發生質量問題,憑此記錄可證明獸藥變質與貯存環節無關)。
3.銷售。《獸藥GSP》第二十五條規定:獸藥經營企業銷售獸藥,應當遵循先產先出和按批號出庫的原則。獸藥出庫時,應當進行檢查、核對,建立出庫記錄。獸藥出庫記錄應當包括獸藥通用名稱、商品名稱、批號、劑型、規格、生產廠商、數量、日期、經手人或者負責人等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獸藥,不得出庫銷售:(一)標識模糊不清或者脫落的;(二)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封條嚴重損壞的;(三)超出有效期限的;(四)其他不符合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要求: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應當載明獸藥通用名稱、商品名稱、批準文號、批號、有效期、劑型、規格、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經手人或者負責人等內容(以便獸藥抽檢不合格時,或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要求收回銷毀時,及時召回已出售的獸藥)。
第二十七條要求:獸藥經營企業銷售獸藥,應當開具有效憑證,做到有效憑證、賬、貨、記錄相符(作為購買者退貨,或發生質量投訴時的法定依據)。
(三)重點把好三道質量關。
審核供貨單位。《河北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十四條、十五條,對審核供貨單位的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
①獸藥經營企業購進獸藥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確定供貨單位的資質和信譽。(二)審核所購獸藥的合法性和質量可靠性。(三)審核獸藥產品供貨單位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四)對首次經營的品種,應當填寫購進獸藥品種審批表,并經主管獸藥質量的負責人或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的審核批準。(五)簽訂有明確質量保證條款的采購合同。
②對供貨單位資質的審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供貨單位為獸藥生產企業的,應有加蓋獸藥生產企業印章的《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GMP證書復印件。(二)供貨單位為獸藥經營企業的,應有加蓋獸藥經營企業印章的《獸藥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供貨單位應當為通過獸藥GSP驗收的獸藥經營企業)。
③對首次經營品種合法性和質量情況的審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加蓋獸藥生產企業印章的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批件或進口獸藥注冊證書及產品通關單復印件。(二)獸藥質量標準和企業檢驗報告單。(三)審核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符合要求。(四)了解產品性能、用途、儲存條件、質量信譽等內容。
④對獸藥產品供貨單位銷售人員合法資格的確認,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提供供貨單位的授權書,并明確被授權人的姓名、授權銷售期限、范圍等內容。(二)業務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2.認真進行質量驗收。《獸藥GSP》第二十條要求,獸藥入庫時,應當進行檢查驗收,并做好記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獸藥,不得入庫:(一)與進貨單不符的;(二)內、外包裝破損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的;(三)沒有標識或者標識模糊不清的;(四)質量異常的;(五)其他不符合規定的。
《河北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十七條提出了具體的要求。獸藥質量驗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獸藥外觀檢查。(二)獸藥產品合格證。(三)獸藥標簽、說明書內容和格式。(四)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標識。(五)進口獸藥標簽、說明書的中文標識。(六)中藥材外包裝標明品名、產地、供貨單位;中藥飲片應標明品名、生產企業、加工日期等信息。(七)必要時委托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
3.定期開展質量清查。根據《獸藥GSP》第二十三條 、二十四條的規定,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獸藥及其陳列、儲存的條件和設施、設備的運行狀態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應當及時清查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假劣獸藥,并做好記錄。
三、獸藥經營企業存在的共性問題
(一)質量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部分企業沒有認真執行質量管理文件,所建立的質量管理制度多是為應付主管部門的檢查。由于沒有認真執行質量管理制度,也就難以通過實踐檢驗并修訂質量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科學性、有效性、適用性,質量管理輔助企業經營管理的效應難沒有得到體現。
(二)企業員工素質不高。獸藥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大多缺乏獸藥專業知識、經驗,無法勝任質量管理工作。目前企業多是以參加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集中培訓為主,自己主動開展的培訓少,且培訓效果不理想。企業員工對國家有關獸藥管理法律法規了解較少,對質量管理體系缺乏全面深入的系統學習,對本崗位職責、制度、操作程序不能準確理解并執行。
(三)供應商審計不認真。企業未能嚴格按照獸藥GSP規定的進貨程序,對供應商的相關條件進行審查,對采購的獸藥、供貨單位及業務人員的資質審驗不嚴密,不能核實供貨單位及產品資質證明材料的真假,未能及時將供應商的審計記錄按要求歸檔,資質資料索要不全。
(四)進貨驗收把關不嚴。部分企業對所采購的獸藥未按照先驗收合格再上架銷售的程序操作,多數驗收工作流于形式,只做簡單的收貨處理,未認真審查獸藥外包裝及說明書,上架銷售的獸藥產品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問題較為普遍。
四、當前獸藥經營企業面臨的困境和難題
(一)養殖場規模化程度提高,自采藥比例越來越大。獸藥經營企業主要面對的是小型養殖場,前幾年業務比較多。近年來,我省畜禽規模養殖發展迅速,大型規模養殖場直接從獸藥生產企業采購獸藥,獸藥經營企業的業務受到嚴重影響。
(二)國家實行獸用處方藥管理制度,銷售處方藥受到限制。根據《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第六條、七條、八條、十條的規定,獸藥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獸用處方藥必須憑獸醫處方購買”的提示語。
獸藥經營者對獸用處方藥、獸用非處方藥應當分區或分柜擺放。獸用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這些表面的東西比較容易做到)。
獸用處方藥憑獸醫處方箋方可買賣,獸醫處方箋由依法注冊的執業獸醫按照其注冊的執業范圍開具(這一條在實際執行中,不容易落實)。
獸藥經營者應當對獸醫處方箋進行查驗,單獨建立獸用處方藥的購銷記錄,并保存二年以上。
2013年農業部3號令“農業部關于修訂《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的決定”將《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第四十條改為:“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實驗動物飼育單位、獸藥生產企業、動物園等單位聘用的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的獸醫人員,可以憑聘用合同申請獸醫執業注冊或者備案,但不得對外開展獸醫執業活動。”根據以上規定,執業獸醫師不能在獸藥經營企業注冊。養殖場如有執業獸醫,可從獸藥生產企業直接購買獸用處方藥;如去動物診療機構找執業獸醫開處方,則會在動物診療機構直接購藥。在現有政策下,獸藥經營企業出售獸用處方藥存在很大困難。如果獸藥經營企業不憑獸醫處方出售處方藥,養殖場一旦發生畜禽死亡、減產或其他問題,則會追究獸藥經營企業非法出售獸用處方藥的責任。
(三)與畜禽疾病診療脫節,單純賣藥難以生存。獸藥銷售與動物診療密不可分,如果不能對畜禽疾病進行診斷,直接影響獸藥銷售。如果獸藥經營企業的技術人員為養殖場診斷畜禽疾病,一旦發生畜禽死亡,則會被追究非法行醫的責任。
五、獸藥經營企業的發展前景及方向
(一)向鄉村獸醫轉變
在村鎮從事獸藥經營的企業,經營者可以登記為鄉村獸醫,建立鄉村獸醫工作室,將原來的獸藥門市改為鄉村獸醫藥房。鄉村獸醫門檻不高,既可以從事動物診療,又可以根據診療情況出售列入《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的獸用處方藥(該目錄列入了大約80%的獸用處方藥,完全可以滿足鄉村獸醫診療活動需要)。
根據《鄉村獸醫管理辦法》第三條、六條、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的規定,鄉村獸醫,是指尚未取得執業獸醫資格,經登記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的人員。
國家實行鄉村獸醫登記制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獸醫主管部門申請鄉村獸醫登記:(一)取得中等以上獸醫、畜牧(畜牧獸醫)、中獸醫(民族獸醫)或水產養殖專業學歷的;(二)取得中級以上動物疫病防治員、水生動物病害防治員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的;(三)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連續5年以上的;(四)經縣級獸醫主管部門培訓合格的。(上述4個條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登記)
鄉村獸醫只能在本鄉鎮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不得在城區從業。鄉村獸醫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的,應當有固定的從業場所和必要的獸醫器械。
鄉村獸醫應當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的規定使用獸藥,并如實記錄用藥情況。
為規范鄉村獸醫用藥活動,農業部組織制定了《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的鄉村獸醫,憑鄉村獸醫登記證可以購買《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中所列的獸用處方藥。購買非獸用處方藥不受限制。
(二)向動物診療機構轉型
城區的獸藥經營企業可以聘請執業獸醫師,向動物診療機構轉型,將原來的獸藥門市改為動物診療機構的藥房,由自己的執業獸醫師診斷畜禽疾病,開具獸醫處方,合法出售獸用處方藥,
根據《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申請設立動物診療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符合省級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二)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于200米;(三)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手術室、藥房等設施;(五)具有診斷、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七)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消毒、獸藥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
《河北省動物診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第四條細化了相關條件。申辦《動物診療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動物診療場所應當有與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基礎設施。動物診療所:用房使用面積40平方米以上;動物醫院:用房使用面積150平方米以上;(二)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手術室、獸藥房等;(三)具有診療、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施;(四)開設的動物診療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五)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六)動物診療場所使用場地距離中小學校、幼兒園、醫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得少于200米;(七)動物診療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具備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并取得相關培訓證書。(八)開設動物診所的,應有1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書的獸醫專業人員;開設動物醫院的,應有3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書的獸醫專業人員;(九)具有健全的動物診療管理制度,包括診療程序、病歷登記、免疫登記、檢查化驗、獸藥使用記錄、獸藥采購記錄、麻醉及精神藥品保管與使用、疫情報告、衛生消毒、隔離、醫療廢棄物和無害化處理等制度。
(三)作為大型獸藥生產企業區域代理
獸藥經營企業可以和獸藥生產企業建立更加緊密的聯系,做為其區域服務中心,為其指定的養殖場及時發送相關獸藥,并提供相關的服務。類似大型家電企業依托當地家電維修安裝單位建立的售后服務中心。以前,獸藥生產企業聘請了大量技術人員,對規模養殖場進行巡回服務,為養殖場制定畜禽疾病防治方案,借機推銷自己的產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成熟和普及,獸藥生產企業可以建立網上畜禽疾病診斷中心,養殖場將畜禽發病情況拍成視頻,通過網絡發到診斷中心。診斷中心組織專家進行會診,提出治療方案,通知區域服務中心將所需獸藥送到養殖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