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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法修訂草案如何激活自主創新活力?

   日期:2015-08-26     來源:聚農網    作者:jn720_zx    瀏覽:5898    評論:0    
  今年4月,種子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并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部事關國家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的重要法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熱議。業內專家普遍認為,草案在育種創新體制機制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突破性規定,無疑將對激發育種活力、推動我國種業進入發展快軌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撐和制度保障。
 
  加強育種基礎性研究:夯實種業創新根基
 
  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
 
  一粒種,萬擔糧。基礎性育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長期以來,由于周期長、經濟效益不明顯,我國的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育種投入嚴重不足。據統計,我國農業科研財政投入占農業GDP比重僅為0.53%左右,低于1%的國際平均水平,還不到發達國家平均數(2.37%)的四分之一,而其中用于育種的科研項目經費有80%都投入到商業性育種當中,對基礎性育種投入就更少,導致育種的基礎材料缺乏,從事基礎性研究的人才流失嚴重。“這是我國修飾性、模仿性和低水平重復品種多,有突破性的原始創新品種少的重要原因之一。”對此,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坦言。
 
  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科學研究所所長萬建民指出,種業科技的歷史發展證明,基礎性、公益性研究是培育重大突破性新品種的基礎,也是盡快提升我國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前提。
 
  然而,對于種子企業來說,從事基礎性、公益性研究的動力不足。“企業更愿意搞幾大雜交作物的商業性育種研究,這些研究商業價值更大,品種也容易得到保護,企業育種投資相對收益更高、見效更快。”農業部種子管理局綜合處調研員楊海生說,“因此,科研院所和高校就要搞企業做不了的基礎性研究和不愿做的公益性育種研究。”
 
  “和企業相比,科研院所與高校從事基礎性公益性研究的優勢更大,平臺也更完善。”北京市農林科學院玉米研究中心主任趙久然認為,“科研院所和高校從事育種研究的時間大都比較長,掌握的種質資源更豐富,人才和技術積累的更加深厚,此外設備和儀器也更加全面和現代。”
 
  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完善我國的育種創新體制,加大對基礎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種的投入力度,引導激勵科研院所和高校更多的從事基礎性研究,減少其商業性育種上的國家項目支持,一方面給企業的商業化育種留出空間,另一方面也是為我國育種科研的均衡發展提供保證,從而形成基礎性公益性研究與商業化育種有序分工、密切配合的種業科技創新體系。
 
  “國家加強農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基礎性、公益性相關學科建設,對持續提高我國種業原始創新能力具有深刻影響。”中國農業科學院黨組書記陳萌山表示,農科院在作物種質資源、分子生物學、功能基因組等領域,支持59個種業基礎研究團隊開展長期穩定研究,發掘了一批有重要農藝性狀的新基因,小麥多倍化雜種優勢形成機理等多項研究取得重大進展。
 
  激活自主創新活力:讓種企唱主角
 
  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
 
  我國種業科技創新體系一直是以科研院校為主,而作為直接聯系市場的種子企業,由于科研力量相對薄弱,加上國家鼓勵和保護原始創新的體制機制不完善,尚未真正形成自主創新體系。
 
  截至2014年底,我國現有5064家種子企業,其中大部分都靠購買品種進行生產經營,具有科研育種能力的企業僅有100家左右,并且科研投入嚴重不足。而國際種子公司普遍在科研和技術創新上投入重金,其科研經費一般為年銷售額的8%-10%。
 
  種企強則種業興。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清泉指出,“應通過這次種子法修改,改變我國種子企業發展現狀,不僅支持現有種子企業做強做大,而且要鼓勵引導社會資本進入種業,鼓勵現有種子企業聯合重組,支持他們逐步成為創新主體。”
 
  國務院研究室農村司司長郭瑋也認為,發展現代種業、建設種業強國,歸根結底要靠一批競爭力強的種子企業把技術創新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因此,培育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促進人才、資源、技術等種業創新要素向企業聚焦,就成為種業體制改革的關鍵。
 
  為最大限度破除體制機制障礙,促進種業人才合理流動,草案明確提出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過兼職、掛職、簽訂合同等方式,與種子企業開展人才合作,這對解除科研人員的后顧之憂、鼓勵他們到企業從事商業化育種工作無疑具有很大的推動和激勵作用。
 
  同時,豐富的育種材料是企業開展商業化育種的重要條件,但我國大多數民營種子企業卻很難利用到國家種質資源庫的資源,對此,草案規定“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郭瑋指出,國家各科研計劃和專項要加大對企業商業化育種的支持,新布局的種業產業化技術創新平臺要向符合條件的育繁推一體化企業傾斜,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等要向種子企業開放共享。
 
  推動科企合作:加速育種科技成果轉化
 
  國家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種業技術創新項目和經費分配、成果評價的機制
 
  目前我國80%以上的農作物品種是由科研和教學單位選育的,但由于育種科研體制機制的原因,相當一部分種業科技成果是為完成課題、項目任務而完成的,品種的市場適應性不強,真正能轉化的育種成果只有30%左右。
 
  對此,北京市農林科學院蔬菜研究中心主任許勇指出:“產業需求的是最適宜市場的技術或產品,未必是最先進的技術或產品,有些技術或產品被淘汰并不是技術落后,而是市場時機不對。育種要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但現在很多研究立項,都沒有做到這一點。”
 
  那么,如何才能緊扣市場需求,最大限度調動種業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積極性,促進創新成果與產業主動對接?許勇認為,要將我國科研單位的育種人才和資源“開籠放虎”,通過股權、期股、分紅等各種方式真正實現育種家、育種材料等育種創新要素匯集并整合于企業,徹底改變目前“產、學、研”松散的組織形式,重組并建立一批新型法人治理結構的種業現代企業。
 
  對此,郭瑋也指出,要把深化種業科研成果權益比例改革試點工作作為突破點,推動種業科研成果上市公開交易或作價到企業投資入股,通過成果轉化創造財富,讓各方從中得到好處,特別是讓種業科研人員“名利雙收”。建立用企業市場需求倒逼良種研發的新路徑,實現效益最大化。
 
  陳萌山對此深有體會。“農科院組織作科所、蔬菜所、水稻所參加國家種業科研成果權益比例試點改革,通過給科研人員‘賦權’和‘讓利’,極大地激發了創新熱情。”陳萌山介紹說,國家種業科技成果產權交易中心去年8月13日正式掛牌啟動后,為促進種業科企分工協作、加速成果推廣應用提供了可靠支撐,農科院的3個試點所的種業科技成果首次在交易平臺上公開交易,金額就達1972萬元。
 
  因此,推動科研成果由項目導向轉變為市場導向,促進科研院校與種企形成分工科學的商業化育種合作聯盟,就成為此次種子法修改的重要內容。草案明確規定,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平臺,或者建立以市場為導向、資本為紐帶、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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