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0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防字第1041481990號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十四“雛禽鳥與種蛋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及附件一之十七“自美國輸入雛禽鳥與種蛋之檢疫條件”第六點如附件,并自即日生效。即日起裝船(或裝機)運往臺灣地區的雛禽鳥與種蛋應符合上述檢疫條件。
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十四雛禽鳥與種蛋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 雛禽鳥與種蛋運輸時,應使用全新清潔的容器加封裝運,運輸途中不得經由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轉換運輸工具,也不得于運輸中途追加裝載飼料、墊料或其他禽鳥;并應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與國際空運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的運輸及轉運相關規定。但依密閉式貨柜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的規定,以密閉式貨柜運輸的種蛋,可于運輸途中經由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轉換運輸工具。
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十七自美國輸入雛禽鳥與種蛋之檢疫條件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 自美國輸入的雛禽鳥與種蛋運輸時,應使用全新清潔的容器加封裝運,運輸途中不得經由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轉換運輸工具,也不得于運輸中途追加裝載飼料、墊料或其他禽鳥;并應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與國際空運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的運輸及轉運相關規定。但依密閉式貨柜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的規定,以密閉式貨柜運輸的種蛋,可于運輸途中經由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轉換運輸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