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日起,《福州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實施。
《條例》規定,居住小區、商住樓等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用地面積和位置,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示;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該項目的顯著位置永久公示綠地平面圖。為保護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對損壞園林綠化做出嚴格規定,禁止在園林綠地上停放車輛,違反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禁止在園林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設置營業攤點、飼養家畜家禽、私囤苗木、種植蔬菜及其他農作物;禁止向園林綠地和樹木傾倒生活垃圾、污水等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