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查批準了海西州十三屆人大六次會議通過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枸杞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作為全國首件野生枸杞保護單行條例,它的批準實施,將推動全州野生枸杞保護、開發、利用及管理等工作步入法制化軌道。
《條例》共28條,內容涵蓋了野生枸杞保護與管理的管護區域、采集期限等各個方面,明確了政府和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責,規范了野生枸杞保護、管理、利用的主要方式和內容,并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處罰內容作了補充和細化。
《條例》規定:各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枸杞的相關管護工作,對野生枸杞分布范圍進行普查,評價資源儲量,合理布局開發利用區域。積極開展野生枸杞生態、經濟等價值核算和補種費用成本調查,編制野生枸杞保護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制定野生枸杞植株價值、補種費用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同時,與林地、草原承包經營權人、使用權人簽訂保護補償協議,界定管護責任區,確定管護人員,負責管護工作。
《條例》規定:在野生枸杞集中連片分布區域,建立保護點或種質資源保護地,對林地和草原承包經營權人、使用權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按照“誰投資、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個人承包沙化土地,從事生態治理,推進枸杞產業健康發展。同時,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技術推廣部門開展野生枸杞人工馴化、苗木繁育、栽培技術研究及生產、推廣、經營工作。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枸杞的義務,對破壞野生枸杞的行為有權舉報或控告。對在野生枸杞管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舉報有功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相關部門部門工作人員在野生枸杞管護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野生枸杞遭到嚴重破壞的,依法追究責任。
《條例》規定:每年的6月1日至7月31日為野生枸杞葉的采集期,8月1日至10月31日為野生枸杞果的采集期,其余時間為禁采期。在禁采期采集野生枸杞果和葉的,沒收采集的果和葉或違法所得,并處價值或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在野生枸杞保護區進行采集活動的,應征得林地和草原承包經營權人、使用權人的同意,并給予經濟補償。未征得同意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盜挖、濫挖野生枸杞植株的,沒收違法所得;盜挖不足20株的處植株價值5倍的罰款,20株以上的處10倍罰款;濫挖不足50株的處3倍罰款,50株以上的處5倍罰款,并責令支付補種盜挖株數10倍、濫挖株數5倍所需的費用,由林業部門代為補種。收購野生枸杞植株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價值3倍的罰款。運輸野生枸杞植株的,沒收其運輸的植株和運費,對貨主并處價值30%的罰款,對承運人并處運費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反采集技術規程或進行可能造成污染、毀壞林地項目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未造成植株毀壞的,處每平米10元的罰款;致使植株毀壞的,處價值5倍的罰款,并支付補種3倍植株所需的費用。擅自移動或破壞保護設置或標志的,責令修復或賠償,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