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噪音造成養殖的狐貍流產、食崽、死亡,養殖戶在與施工方協商無果后,訴至法院,經一審二審,法院判決,施工單位賠償養殖戶損失76995元。
2004年陽谷縣一村民王某在村南建養狐場一處。2012年,養殖的53只母藍狐全部懷孕并陸續開始生育。當年4月,陽谷某公司開始在距原告養狐場以北100米左右處施工,并動用挖土機等機械工具。王某養狐場的母狐出現焦躁不安,咬死、吞食幼崽,流產現象。因狐貍產崽期間怕噪音驚嚇,施工期間,村黨支部書記和王某多次找施工方負責人要求暫停施工。施工方以一個月內必須完工為由拒絕停工。致使王某飼養的狐貍受噪音驚嚇后流產、食崽、死亡,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王某將施工單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陽谷法院一審認為,該案件屬于環境污染致他人財產損害的特殊侵權訴訟,該類案件對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加害人負責舉證證明。在訴訟中,承辦法官多次釋名并積極引導加害人進行鑒定并說明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加害人兩次提交噪音鑒定申請,但又拒不配合鑒定工作,致使鑒定無法進行。施工單位就其施工行為與養殖戶狐貍死亡的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未提供合法有效證據,應視其侵權行為成立,對養殖戶的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養殖戶王某申請,陽谷縣畜牧局對其飼養藍狐產崽性能及成活率進行鑒定并出具意見書,聊城市物價局依據陽谷縣畜牧局出具的鑒定意見得出“王某的死亡狐貍(4只母狐及43只母狐所產能成活的幼狐至出欄時)的損失為85550元”的鑒定意見。
由于養殖戶在發現噪音污染后,和施工單位協商停工未果的情況下,沒有進一步采取措施,造成損失進一步擴大,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有一定過錯,應減輕被告10%的責任,因此陽谷法院一審判決施工單位賠償養殖戶損失76995元。施工單位對判決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