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家寶總理2011年12月28日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是法律賦予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利,無論他們是否還需要以此來作基本保障,也無論他們是留在農村還是進入城鎮,任何人都無權剝奪。”
農民產權中除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外,還有一個重要的產權即農民金融運作權,急需盡快確立并還權給農民,使農民擁有充分而有保障的金融運作權。
什么是農民金融運作權
所謂農民金融運作權,指的是農民具有的在國家政策與法律允許下組建金融機構、運作金融產品與服務并從中獲取利益,以及從金融機構獲得金融服務的權利。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不可流轉、不能抵押,從閘口上切掉農村土地任何“資產化”的可能,只能經由所屬城市政府收儲、整理之后,才可以遠遠高出補償給農民的價格而以“天價”拍出、收益主要歸政府,農村實行極嚴格的金融壓制,有了更多貨幣一時不用的農民,只能將這些貨幣存入官辦的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具有將這些貨幣經由自己的金融組織使其增值的機會、平臺和權利。
要實現社會公平,就必須真正地關心窮人、愛護窮人、幫助窮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就是要把窮人獲得貸款而發展家庭經營、增加收入的權利,完完全全、不折不扣地還給他們,而不是加以扣留、阻擋,更不能加以禁止。
農民愿意要金融運作權嗎?
農民要不要金融運作權,這在我國是長期來沒有達成共識的一個問題。國家銀監會2006年底同意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并分別試點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金融機構,其中農村資金互助社最受冷落,全國至今登記注冊的不過數十家。有人便以此作為農民不需要自己的金融組織、不需要金融運作權的有力證據。
然而,我們經過多次農村調查發現,農民普遍要求獲得金融貸款,普遍要求成立自己的金融組織,普遍要求金融運作權。我曾陪同聯合國大學項目官員梁絡輝先生、泰國清邁大學Kanok Rerkasem教授組成的評估組到云南省大理州南澗一組自治縣沙樂和臨滄市云縣后箐彝族鄉,就全球環境基金(GEF)/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資助的項目點評估,村民當著國際專家的面紛紛要求幫助他們協調貸款。
農民發展家庭經營貸不到款,特別是貧困戶貸款更為艱難。據銀監會統計,2007年末,中國約2.3億農戶,有貸款需求的約有1.2億戶,其中,獲得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的農戶數超過7800萬,占全國農戶總數的33.2%。這就是說,中國的農民至今仍有64.8%的農戶沒有或不能獲得貸款。如果剔除農村大戶、富裕戶們在的重復貸款,這個比例還要下降。
據《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李國鵬、楊明2012年6月10日報道,河南省金融學會秘書長張樹忠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資金互助合作社、小貸公司、農信社以及改制后的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加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國開行、農發行、農行等銀行的農村金融部已構成了河南農村金融體系的多元化格局。但真正發揮作用、效果好的太缺乏了,總的評價是農村金融困局依舊。
那么,為農民設計的農村資金互助社為什么發展幾乎處于停滯狀態?其真實原因在于,農村資金互助社是農民自己的金融組織,有關部門倡導、鼓勵、組織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社,一般來說得不到好處,說不定還有風險,因此沒有積極性,甚至阻撓。而銀監會的審慎監管和正規化運營的要求,使其運營成本不堪重負。此外,還與許多人對農村資金互助社在農村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足,僅僅把農村資金互助社作為農村金融市場的補充有關。如果不能充分認識農民自己金融的功能和作用,農村金融改革就很難推進,農村金融體系就無法建立。
農民有能力運作金融嗎?
有人常常拿1980年代中后期試驗的農村合作基金會(據資料,到1996年底,全國已有的2.1萬個鄉級和2.4萬個村級農村合作基金會,融資規模大約為1500億元),被1999年“一刀切”地取締的教訓說事,論證農民沒有能力運作金融。其實,那時的農民合作基金會之所以出現問題,原因在于存在產權不清晰、管理不善、政府過多干預、缺少有效監管、出現大面積的兌付風險,甚至在局部地區出現了擠兌風波,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縣鄉政府及其官員插手基金會,把基金會辦成了“官員的提款機”。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實事求是、按照實際情況決定工作方針,這是我們黨、政府一貫倡導的原則。我國農村情況千差萬別,農村合作基金會也并不是一個情況、一個模式、一樣的有問題。恰恰相反,實際情況是有辦得差的,也有辦得好的。對辦得好的,應該幫助它總結經驗,使之好上加好,并且把他們的經驗推廣應用到其它地方;對辦得差的,幫助它們總結教訓,改正缺點、缺陷和錯誤,使之由差變好;對問題嚴重的,該清理的清理,該整頓的整頓,該取締的取締。然而,當時卻不是采取這樣的方針,而是“一刀切”地全部取締了。
有關政府機關對農民辦金融采取“管、卡、壓、堵、整、打”等行為,是很不應該的。第一,這完全不符合政府機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三個代表”等職責的要求;第二,這完全不符合現代市場經濟關于尊重農民、服務農民、賦予農民自主權等要求;第三,政府機關通過對農民辦金融采取“管、卡、壓、堵、整、打”等行為,把農村金融乃至農村經濟搞死,嚴重影響國家經濟建設;第四,長期打壓農民金融,最終可能引起社會不穩定。
應允許農民專業經濟組織辦金融
鑒于1980年代中后期的農民合作基金會被“一刀切”取締,2007年后試點的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被異化,農民運作金融必須另開新路。在此可以借鑒臺灣農協辦金融的經驗。
首先必須放開農民協會的閘門。
一些人不贊成農民成立農會、不同意農會辦金融的理由之一,是所謂的允許農民成立農會、允許農會辦金融,就會搞亂農村。這一命題的錯誤顯然是三個不明白:一是不明白農民成立農會后,就可以通過自己的組織代表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權益,而這不正是共產黨和人民政府所追求的嗎?現在只有一個保障,也就不能不造成大量的被地方政府官員侵害利益的農民上訪,上訪受阻往往形成群體性事件。二是不明白政府可以從過去面對廣大的分散農戶、轉變成面對個別的農民的組織的代表,不但信息暢通,而且便于解決問題。三是不明白農民成立了自己的組織,就可以讓自己的組織代表自己,從而維權也就能夠規范化、理性化、法制化,恰恰有利于農村穩定。
一些人不贊成農民成立農會、不同意農會辦金融的另一個理由,是所謂的允許農民成立農會、允許農會辦金融,就不利于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這一命題的荒謬在于,把農會和農會辦金融與共產黨和政府的領導這兩個不同的概念混淆了起來。農會是農民自己的自治組織,農會辦金融是農會的一項具體業務。政府是國家機器,是包括農民在內的國家公民授權的執政者,兩者是不能混淆的。其實,在當下的信息化、國際化時代,允許農民成立農會、允許農會辦金融,恰恰有利于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
政府要為農民行使金融運作權創造環境條件
適應目前我國已進入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農村新階段的實際,政府已經對構建農村金融新體系給予了稅收優惠、財政補貼、政策扶持等。將這些優惠政策普惠給農民運作的金融,也就為農民行使金融運作權營造出良好的外部環境。
首先,轉變長期以來形成的壓制農村金融的一整套錯誤的理論觀點和法規。
美國經濟學家E.S.肖和R.I.麥金農提出金融壓制理論,講的是發展中國家抑制市場機制和不恰當的金融管理政策對經濟成長和發展如何產生阻滯作用。金融壓制理論當然也適用于解釋我國農村金融。依據這種理論不難發現,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壓制農村金融的一整套錯誤的理論觀點和法規。例如“金融不能讓個體私人來做”、“民間借貸是剝削農民”、“農民愚昧不會從事金融活動”、 “落后的農村經濟不需要多少金融服務”、“農民不講信用”、“農村金融風險大”等等。實際上,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金融風險,如果指的是不良貸款的話,那么四大國有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不良貸款規模更為驚人。因此,允許并放開農民金融,就必須轉變長期以來形成的壓制農村金融的一整套錯誤的理論觀點和法規。
其次,政府財政對“三農”補貼的一部分應瞄準農民金融。
世界各國的經驗表明,對農業、農村經濟和農民實行特殊、優惠的政府財政扶持政策,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客觀過程與規律。遵循這一客觀規律,國民經濟將得到健康、順利發展;違背這一客觀規律,國民經濟的發展將出現大的波動,甚至產生社會動蕩、政局不穩。而對農業、農村經濟和農民實行特殊、優惠的扶持政策,就包括了對農村民間基層金融組織發展的扶持和優惠政策。
相對于補貼種植業、農業加工業、農用生產資料生產企業、農村流通業,補貼農民金融業的效益不但不差,反而可能更大。這是因為,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也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鄧小平早在1991年1月28日—2月18日視察上海時就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著棋活。全盤皆活。”這一經典性的評價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現代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金融適應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為經濟服務,又反作用于經濟,對經濟的成長和運行發揮著舉足輕重的影響。金融在農村經濟發展中,主要發揮著以下重要功能與作用:一是聚斂功能,有利于迅速籌措“三農”建設所需的資金;二是配置功能,金融放貸的對象都是優質客戶,有利于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率;三是命脈功能,有利于貸款客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四是反映功能,有利于人們正確認識和應對“三農”發展形勢的變化,起著晴雨表的功能;五是調節功能,有利于市場機制功能的發揮;六是信用功能,有助于培養貸款客戶乃至整個社會的法制觀念和誠信氛圍。
為此,政府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確立并加大財政支持補貼的力度,確保新增財力向農業傾斜中的一部分補貼給農民金融,通過發揮農業財政支持的導向功能,建立農業投入的激勵機制,吸引和帶動全社會的農業投入。
其三,政府購買審計。
鼓勵一大批會計師事物所、審計師事物所等,通過競爭承擔農村金融以及農業補貼等扶持農業資金的審計。實際上,這也就是政府購買審計。在政府購買審計過程中,實際包含著審計人員對農民運作金融的培訓。相對于政府花許多錢舉辦花樣繁多的培訓,這種審計培訓對當事者更具有實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