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法》自2000年頒布實施以來,為推動種子市場化、規范化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時移事易,如今的種業發展目標和速度都對這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改《種子法》一直是業內人士的共同愿望。近日,種子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審議,今天我們重點關注品種保護這一熱點,期待這部種業大法得到進一步完善,為建立現代種業制度、促進種業創新驅動發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編者
一條變一章,為品種保護砌“護欄”
——植物新品種保護專家熱議種子法修訂
“品種是種業發展最核心的競爭力,植物新品種保護納入種子法,不僅有利于提高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的力度,還可提高鼓勵創新尤其是原始創新的積極性,使我國種業發展具有可持續的創新能力。”四川省農科院作物研究所、農業部植物新品種測試(成都)分中心副研究員余毅說。
山東省農科院作物所、農業部植物新品種測試(濟南)分中心研究員李汝玉告訴記者,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是國際上對蔬菜等種類多、相對種植面積小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的有效辦法,這一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將對減少這類作物品種“多、亂、雜”現象,填補當前的管理真空,促進育種創新,提高育種水平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國逐步引入UPOV91版本部分條款并納入種子法符合現階段種業發展形勢需要,有利于鼓勵和保護科技創新。”中種集團科技管理部總經理傅春杰建議,積極推進實質性派生品種納入新種子法,在執行起始時間上給予一定的緩沖期,用于行業適應和調整。
4月23日,在農業部舉辦的2015年植物新品種保護座談會上,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種子法修訂草案引發了與會專家的關注。關于植物新品種保護由原來的一條增加到現在的一章,保護范圍延伸至收獲物,增加實質性派生品種的有關規定,延長品種保護權期限……這些法律條文的變化對于植物新品種保護意味著什么?又將給種業發展帶來哪些新氣象?
“知識產權制度是現代種業發展的基石。”中國農科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宋敏說,種子法作為種業的基本法,應當把新品種保護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進行科學系統的設計安排,“品種權保護水平低、制度機制不健全已經成為制約育種創新和國際化發展的主要瓶頸。種子法修訂亟需回應種業關切。”
“將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規定部分納入種子法,說明國家已經開始關注到植物新品種保護對我國種業發展的重要作用。”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教授李菊丹認為,“在具體規定方面,與現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相比,種子法修訂草案創造性地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實質性派生品種保護規則,傳遞了國家鼓勵原始育種創新的決心,值得種業企業高度重視。”
盡管如此,李菊丹認為目前的種子法修訂草案并不是最佳的立法方案,單獨制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法是中國未來的必然選擇。“修訂草案僅用非常少的條款規定品種權保護的相關內容,無法有效地系統呈現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的基本框架,不利于對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統性理解。”李菊丹告訴記者,草案在增加品種權人的維權環節、增加侵權成本、品種權侵權取證和鑒定等方面沒有提出改進措施,無法有效解決我國目前品種權保護中面臨的品種權侵權普遍,權利人維權成本高、取證困難、維權時間長但收益小等關鍵問題,也沒有對基因技術廣泛用于植物育種帶來的問題提出應對措施。她希望在種子法后續的修訂工作中,能夠更加關注這些問題,并在制度層面提出解決方案。
華南農業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李瑞認為,將品種權保護放到種子法中去規定,盡管是權宜之計,仍可以通過兩種途徑進行優化,一是明確品種權的內涵、授權條件、權利內容、權利限制和侵權責任,二是將品種權保護其他應規定的內容,采取授權立法方式,由國務院及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出臺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細化規定。
“我國種業以短短不到20年的市場化發展歷史被推到國家舞臺上和跨國種業公司同臺競爭,困難是不言而喻的。”青島農業大學教授李秀麗以美國種業為例介紹說,上世紀70年以后美國正是由于引入了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開始對有性繁殖植物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才極大地刺激了外部資金對種業的介入,從而使美國種業駛入跨國發展的快車道。“令人欣慰的是,此次種子法修訂的亮點之一就是引入‘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李秀麗說,這意味著未來我國植物品種保護的水平將得到大大提高,種業對外部資金的吸引力將得到大大增強。
“實質性派生品種概念的引入,可以減少模仿育種品種數量,提高原始創新能力。”余毅告訴記者,在品種權侵權處理方面,侵權行為尚未受到足夠的威懾,對侵權行為的執法力度有待提高,品種保護要完全達到國際水平還需時日。
法律條文的保護,需要有技術體系的支撐。江漢大學教授彭海認為,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是UPOV1991年文本最重要的內容,其具有促進育種原始創新的重要作用。我國在相關技術領域研究還很落后,至今還沒有建立相關的技術體系,這既妨礙了我國加入UPOV1991年文本,也不利于我國育種水平的提高,因此及時建立我國實質性派生品種技術體系是迫切需要。
從種子法修訂看市場秩序變化
此次審議的種子法修訂草案,加大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引入了“實質性派生品種”的概念,以保護原始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市場流通環節,也加重了對違法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以打擊種子市場廣泛存在的不正當競爭亂象。
現行種子法自2000年實施以來,已經十五年之久,期間伴隨著中國種業的迅猛發展,違法侵權的方式也不斷增加。近幾年,除套包、假冒的種子充斥市場,還有大量白包種子銷售。違法行為人將侵權的或劣質的種子裝在沒有標識的包裝袋里(即包裝物或標簽上不按《種子法》的規定標明種子名稱、生產廠家等重要信息,業內統稱白包種子)通過鄉鄰、熟人、朋友等多種渠道銷售到農戶手中。按現行種子法的規定,此行為不管銷售數量有多大,只能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行政罰款,無法按銷售假種子、侵犯商標權等規定追究其他法律責任。因違法成本過低,導致此行為泛濫。由于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支持,不論是執法機關辦案和企業維權都進行得異常艱難,很多農戶也因此遭受重大損失。
期待著此次種子法修訂,將經營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沒有標簽等行為納入假種子的監管范圍,使今后銷售白包種子的責任者,不但要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可以預見,當種子法修改草案審議通過之后,未來的中國種子市場會是一個公平有序、健康發展的市場。
種子法修訂草案重拳出擊侵權亂象
“賣改裝車”需“原車主”同意
草案引入“實質性派生品種”概念。實質性派生品種即由原始品種派生而來的品種,草案規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并獲得植物新品種權,但對其進行生產、繁殖或者銷售等行為,應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
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種類減少
草案減少了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的種類。主要農作物由28種減少為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共5種。草案規定,對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對自主研發的品種需要審定的,可依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試驗。
建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
為保護育種者合法權益,維護品種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草案規定,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列入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申請登記并公告,才能進入市場經營、推廣。由此從源頭上杜絕“一品多名”現象蔓延。
外國人獲取中國種質資源將受限制
為防止優異種質資源流失,草案規定,與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占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