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據新華網布魯塞爾消息,歐盟針對肉類產品標簽的新規定1日起正式生效。新規要求綿羊肉、山羊肉、豬肉以及禽肉在制成鮮肉、冷卻肉、冷凍肉等肉類產品銷售時,必須標注動物飼養地和屠宰地。
新規要求,針對豬肉產品,如果宰殺時動物大于6個月,可按最后4個月的飼養地來標注;如果動物小于6個月且重于80千克,就按長成30千克以后的飼養地標注;如果動物小于6個月且不到80千克,就按整個飼養過程所在地標注。
針對綿羊肉和山羊肉產品,按照宰殺前最后6個月的飼養地來標注;如果宰殺時動物小于6個月,則按照整個飼養過程所在地標注。針對禽類肉產品,按照禽類宰殺前最后一個月的飼養地來標注;如果禽類小于1個月,就按育肥所在地標注。
另外,屠宰地必須單獨標注。如果動物出生、飼養和屠宰都在同一個國家,那么肉類產品標簽上就可以把飼養地和屠宰地簡化標注為“來源國”。
歐洲上世紀90年代末暴發瘋牛病疫情,畜牧業損失慘重,因此從2002年起,歐盟規定牛肉必須標注產地。2013年初,多個歐盟國家出現的“掛牛頭賣馬肉”事件,再次引發消費者對歐盟食品安全制度的質疑。為此,歐盟也在逐步完善和嚴格其肉類產品標簽管理辦法。